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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年四月
内容稍后由当事人记录
当事人(凶手——贝贝爸)来了。
从贝贝出生到现在,我行凶过三次,因为俺隐蔽的比较深,每次都得手了。
第一次,地点:不祥,时间:不祥。是坐出租车的时候,用肘部撞了一下贝贝,位置好像是头,结果很严重,哭得很热烈。
第二次,时间,地点都忘了,据贝贝妈说是抱贝贝不小心滑到床上的笔记本上了,后果不祥。
第三次,3月31号,愚人节的前夕,我刚起床,在床上躺着,让贝贝怕在我身上玩儿,贝贝从身上滑了下来,头撞在床头上,力量应该不会很大,但是床头很配合的”梆”的响了一下,贝贝又撕心裂肺的苦乐起来。为啥说又呢?因为来找我之前刚因为其他事情哭过,余怒未消。
对上述三次恶劣行为的过程,我供认不讳,请大家以我为戒,不要以为贝贝小就可以欺负。
再次表示忏悔。

